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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联社与边乐德、张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联社,边乐德,张秀英,张西清,边乐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870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理人王凤鑫,任理事长。被告边乐德。被告张秀英。被告张西清。被告边乐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2月1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圣贤代理审判员  苏 健人民陪审员  赵维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