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芳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芳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16号罪犯孙芳侠,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9日作出(2001)西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芳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1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09年5月18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1年8月22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7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芳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3次,2011年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孙芳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芳侠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