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秀琴、段铁锁诉李健、马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琴,段铁锁,李健,马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杨秀琴原告:段铁锁委托代理人:侯建伟被告:李健被告:马英委托代理人:杨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琴、段铁锁与被告李健、马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段铁锁、被告马英均为军人身份,且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三号通信仓库家属院四号楼2单元101室、102室亦为军队房产。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新疆军事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克迪热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