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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韩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44号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韩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鄂秭归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罪犯韩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并处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将罚金2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