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793号原告:宋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杨明灿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