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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青枚、李拥军、李卫军、李丽军、李辉军、刘长清与益阳黄家湖绿色公园有限公司、陶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青枚,李拥军,李卫军,李丽军,李辉军,刘长清,益阳黄家湖绿色公园有限公司,陶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何青枚。申请执行人李拥军。申请执行人李卫军。申请执行人李丽军。申请执行人李辉军。申请执行人刘长清。被执行人益阳黄家湖绿色公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陶阳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青枚、李拥军、李卫军、李丽军、李辉军、刘长清与被执行人益阳黄家湖绿色公园有限公司、陶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益阳黄家湖绿色公园有限公司、陶阳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何青枚、李拥军、李卫军、李丽军、李辉军、刘长清与被执行人益阳黄家湖绿色公园有限公司、陶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世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