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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光明传播淫秽物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03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光明,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黎族,无业,住海南省万宁市。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辩护人岳静,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由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全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光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代理检察院张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光明及其辩护人岳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南方电影网以提供视频播放和下载为主要内容,通过发布广告和收取会员注册费获利。被告人杨光明担任南方电影网及该网站多个附属会员QQ交流群的管理员。为吸引会员交费,提高收益,杨光明及部分网站会员在网站论坛和QQ群内上传大量淫秽视频、音频和图片,供会员下载。2013年4月份起,公安机关从南方电影网影视论坛板块抽样下载视频56部,经鉴定,有54部为淫秽视频。从南方电影网附属236431843QQ群中下载视频735部、音频229部、图片209张,经鉴定,有663部视频、229部音频、182张图片系淫秽视频、音频、图片,其中有198部淫秽视频和182张淫秽图片系杨光明上传。另查明:被告人杨光明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3月25至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寄押在海南省万宁市看守所。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过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出版物鉴定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及照片,证人李某、杜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光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明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光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杨光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依法予以改判。出庭检察人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光明及辩护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光明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杨光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据杨光明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允当,对杨光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业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群英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