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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周平、谢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周平,谢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号*层**号附**号*层**号*层***号***号***号*栋*层***号**层*号。负责人王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谢佳,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周平、谢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以“被告周平、谢佳已归还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