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旭生、舒海江与舒海江、金仙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旭生,舒海江,金仙花,胡启玲,舒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67号原告:章旭生。被告:舒海江。被告:金仙花。被告:胡启玲。被告:舒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旭生与被告舒海江、金仙花、胡启玲、舒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旭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舒海江、金仙花、胡启玲、舒美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旭生撤回对被告舒海江、金仙花、胡启玲、舒美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旭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