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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顾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乙,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金丰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诉被告顾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