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辖终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忠明与蔡庆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庆勇,张忠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庆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明。上诉人蔡庆勇因与被上诉人张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常州市钟楼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被告称本案影响面大、涉及商户众多等,并不是法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由。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蔡庆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蔡庆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讲,被告住所地并非在钟楼区,原审法院认定错误。即使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常州市钟楼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地域管辖成立并不代表其肯定具有管辖权,因为还存在案件是否符合级别管辖的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人认为既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并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由中院管辖的法定事由,就应该释明中院管辖的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法定事由是哪些,如案件的具体类型或标准,原审法院在未阐明中院管辖的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作出驳回裁定,显然缺乏依据。三、中级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认为这里所讲的“重大影响”既包括经济上的影响,也包括政治安定、社会秩序、民生生活上的影响。本案仅从诉讼标的看,可能不属中院一审受案范围,但本案涉案场所是常州市重要的城市形象之一,与本案同样的案件有30多起,本案实际上是群体性案件。涉案的就业员工有上百名,牵涉的家庭有上百家,涉案场所人员流动量大,该纠纷引起的影响势必是重大的。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张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常州市钟楼区,故本案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至于上诉人上诉所称本案级别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认为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本院一审,但上述第(二)项规定是指常州市范围内包括五区(武进、新北、钟楼、天宁、戚墅堰)、两市(金坛、溧阳)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上诉状中所述本案案涉地点在南大街属常州市重要的城市形象之一、类似本案诉讼有30多起、涉及从业人员有上百名并波及上百个家庭等,本案属群体性案件,故本案属在常州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院认为在常州市辖区有重大影响是指案件引起常州市范围内普遍关注或案件处理涉及常州市范围普遍人员的利益等情况,仅凭蔡庆勇陈述的上述情况不能认定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常州市范围内普遍关注或案件处理涉及常州市范围普遍人员的利益,不能认定本案系常州市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蔡庆勇认为本案应由本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蔡庆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筱艳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