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聂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聂某,女。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12)新阳民初字第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某的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彦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