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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聂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聂某,女。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12)新阳民初字第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某的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彦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