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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杨某某,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阿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结婚,1987年2月女儿刘某乙出生,1990年11月儿子刘某甲出生。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经常对我侮辱、谩骂、殴打,手段极其残忍。儿子上学治病我借款26000元,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我曾于2014年4月17日诉至贵院请求离婚,被判驳回。之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施暴,现我与被告感情破裂、难以为继,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儿子现在还在上大学,还需要父母关爱支持。26000元的债务中12000元是孩子上学助学贷款,应由孩子毕业后偿还,其余的借款我不清楚也无能力承担,因为我患有脑梗死、中风、冠心病等。原告所述的我打骂她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1987年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乙。1991年11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甲,现读大学四年级。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10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14年4月17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1月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阿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珍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