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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齐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齐某。被告向某。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2月10日,原告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山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若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