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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幢6-3,组织机构代码75210118-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霍永强,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纳)。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留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