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俊伟与刘宝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伟,刘宝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刘俊伟。被告刘宝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伟与被告刘宝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伟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俊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