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靳广鹏、曹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靳广鹏,曹海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职务经理。被告靳广鹏被告曹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靳广鹏、曹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庆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