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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与慈溪市美沁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慈溪市美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法定代表人:沈富松。被执行人:慈溪市美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奇锋。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740号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诉慈溪市美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美沁电器有限公司尚欠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146688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96元、执行费2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