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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葛绍丽与吴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绍丽,吴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葛绍丽,居民。被告吴美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绍丽诉被告吴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绍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