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文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文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文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文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以尚在住院治疗期间,相关民事损失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小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