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绍兴恒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赛锡科技(景德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恒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赛锡科技(景德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绍兴恒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单天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观堂,江西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赛锡科技(景德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法定代表人迪特·奥斯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恒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赛锡科技(景德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恒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璋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