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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洪伟与河北省沧州临港腾越电子有限公司、张双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伟,河北省沧州临港腾越电子有限公司,张双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刘洪伟,男,1980年10月生,汉族,住中捷产业园区城区。被告:河北省沧州临港腾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世越,负责人。被告:张双扬,男,1991年12月生,汉族,住中捷产业园区城区。原告刘洪伟诉被告河北省沧州临港腾越电子有限公司、张双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