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胡套格套格诉被告韩嘎日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胡套格套格,韩嘎日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梁胡套格套格,女。被告韩嘎日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胡套格套格诉被告韩嘎日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胡套格套格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胡套格套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胡套格套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梁胡套格套格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