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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清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石浪空调有限公司与天津讯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石浪空调有限公司,天津讯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清字第2号申请人深圳市石浪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新亚洲花园。法定代表人巢泳源,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天津讯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6039号。法定代表人薛勇,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道申审判员  于宝林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冬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