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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岑银凤、金海疆等与朱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银凤,金海疆,金海垠,朱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岑银凤,退休教师。原告:金海疆,职工。原告:金海垠,职工。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胜东,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铁勇,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银凤、金海疆、金海垠诉被告朱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岑银凤、金海疆、金海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铁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岑银凤、金海疆、金海垠撤回对被告朱铁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岑银凤、金海疆、金海垠负担。审 判 长  何 畏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人民陪审员  尚家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