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恒旭与杨仕军、胡祝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旭,杨仕军,胡祝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李恒旭,男,生于1976年12月18日,汉族。被告杨仕军,男,生于1970年12月28日,汉族。被告胡祝根,女,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旭诉被告杨仕军、胡祝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旭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恒旭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泓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