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贺福红与邢永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福红,邢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贺福红,男,1966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邢永福,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贺福红申请执行邢永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邢永福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