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恒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吕爱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爱玲,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恒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吕爱玲,女。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爱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财产及住所地均在天津市宝坻区,特委托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