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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尚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尚某。被告戚某,原告尚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1997年8月底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戚某甲。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戚某未到庭。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底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戚某甲。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予以证实。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无法核实,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尚某与被告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