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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4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与上诉人南京宁美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南京宁美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张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4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旅游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机关法人金卫东,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全龙,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长城,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宁美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城215幢116室。法定代表人张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涌,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琨,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南京宁美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因与上诉人南京宁美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市旅游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全龙、史长城,上诉人南京宁美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原审被告张琨,上诉人南京宁美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志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