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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秀礼、贺世雄与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秀礼;贺世雄;王雄;姜翠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739-1号原告高秀礼,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贺世雄,男,汉族,1959年3月10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雄,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姜翠瑛,女,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高秀礼、贺世雄诉被告王雄、姜翠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王雄所有的账号2710022701109001833397、被告姜翠瑛所有的账号2710022701109002332766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告财产的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雄所有的陕西农商银行账号为2710022701109001833397、被告姜翠瑛所有陕西农商银行的账号为2710022701109002332766内的款项逐月各冻结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见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