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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刚、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刚,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47年3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刚,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系李某之子。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75年8月21日,汉族。系李某之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勉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刚、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30日前向被执行人李某刚、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分别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李某刚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两年(2013年1月—2014年12月)生活费2400元,米面合计720斤,食用油48斤;二、被执行人李小敏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014年度生活费1200元;三、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刚负担3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刚履行了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同年2月9日,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220元(含执行费20元)。同月12日,足额兑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款1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勉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013年1月—2014年12月生活费2400元、米面合计720斤、食用油46斤,被执行人李小敏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014年度生活费1200元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刚负担3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翟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洲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