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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赵亚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1号罪犯赵亚洲,又名赵亚非,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民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亚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罪犯赵亚洲于2010年2月2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赵亚洲在执行期间,2012年2月1日减刑五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监督,提出对罪犯赵亚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赵亚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5年起,被告人赵亚洲积极参加以徐杰、白志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控制民权县城的卖土行业,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亚洲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2年8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亚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亚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瑞欣审 判 员  李景昌人民审判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