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徐汉民与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汉民,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徐汉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严英,住所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68号徐汉民诉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严英应支付徐汉民59199.00元,并承担诉讼费640.00元、执行费788.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