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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玉增、任淑东、王洪平、王玉具、王玉振、王洪德、任礼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增,任淑东,王洪平,王玉具,王玉振,王洪德,任礼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新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玉增。被执行人任淑东。被执行人王洪平。被执行人王玉具。被执行人王玉振。被执行人王洪德。被执行人任礼方。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玉增、任淑东、王洪平、王玉具、王玉振、王洪德、任礼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0)新经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5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35000元,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德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