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牛发亮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发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58号罪犯牛发亮,又名牛彬彬,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2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发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宣判后,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牛发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牛发亮于2011年4月9日,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凯旋娱乐城停车场内,以165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出售毒品28.2克。后牛发亮及同案犯被当场抓获。罚金已履行。罪犯牛发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发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发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发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