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9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建中与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中,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28-2号原告黄建中。被告寿光丽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被告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西二环路68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928-1号民事裁定,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寿国用2006第0201008号土地,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撤回起诉,对被告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寿国用2006第0201008号土地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寿光市树山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寿国用2006第0201008号土地的查封。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