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许斯娜与陈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斯娜,陈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许斯娜。被执行人:陈宽文。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许斯娜与被执行人陈宽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