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