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某甲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9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31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伟光、肖铭,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李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初,被告人黄某甲在黄某乙从香港购入“黄道益活络油”、“风湿骨痛灵”、“肚痛健胃整肠丸”等11种进口药品后,将上述部分药品摆放于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升镇某大药房货架上用于销售。同年3月8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执法检查时,查获上述“黄道益活络油”等11种进口药品并进行抽检,被告人黄某甲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或相关材料,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裕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执法照片、中山市东升镇某大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甲销售的涉案药品因未办理相关进口手续而以假药论处,并非医学上定义的“假药”,且尚未流入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能证实,上述被查扣的“黄道益活络油”、“风湿骨痛灵”、“肚痛健胃整肠丸”等11种进口药品外包装上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被告人黄某甲也未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故依法认定该被查扣的药品属假药,辩护人所提涉案药品并非医学上定义的“假药”于法无据,且被告人黄某甲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已脱离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监管,足以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后果,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黄某甲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黄某甲缓刑的意见,本院也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缴获的“黄道益活络油”、“风湿骨痛灵”、“肚痛健胃整肠丸”等11种进口药品,予以销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郤海英审 判 员 徐宏向代理审判员 李肖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