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建新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21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新,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仁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新及其辩护人刘仁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建新乘车经过本市江岸区中山大道大智路吉庆街附近时,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王建新进行盘查,当场从被告人王建新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查获塑料袋装的红色片剂1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2包、塑料袋装红色粉末2包、散放的红色、绿色、灰色、白色片剂若干。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09.83克。被告人王建新的辩护人刘仁忠提出三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建新自愿认罪;2、被告人王建新系初犯;3、涉案毒品是他人欠债而抵偿给被告人王建新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建新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2470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建新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建新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新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江 瑞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