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曾玲香、魏劲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玲香,魏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1070号申请执行人曾玲香。被执行人魏劲松。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玲香与被执行人魏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杭际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