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艳诉被告西安新宇早期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西安新宇早期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586号原告梁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继科,男,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西安新宇早期教育培训中心,住某地。负责人曹晓丽,系该中心校长。委托代理人冯宇、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艳诉被告西安新宇早期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梁艳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