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义祥与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进斌、徐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37号原告:吴义祥,男。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进斌,男。被告:徐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祥诉被告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进斌、徐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义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进斌、徐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18元,依法减半收取5809元,由原告吴义祥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兵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人民陪审员 邢鲁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