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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朱兴福与广南县三皇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兴福;广南县三皇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朱兴福,男,1953年7月5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农村居民,住广南县。被告广南县三皇宫。负责人:陆素芬,女,1946年10月12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农村居民,住广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福诉被告广南县三皇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兴福未按期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