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惠银平与明星、马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889号申请执行人惠银平,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明星,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惠芳,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申请执行人惠银平与被执行人明星、马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明星、马惠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2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是缺席审理,本院执行人员根据判决书载明的地址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我院经银行系统、车辆管理系统、房屋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我院将被执行人明星、马惠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502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兴民初字第5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