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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宇迎新与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迎新,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宇迎新,女,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现住休宁县海阳镇,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海阳镇。法定代表人蒋中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海阳镇。法定代表人程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转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淑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宇迎新诉被告黄山绿地云峰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迎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宇迎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宇迎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  毅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