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印明与林毅萱、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印明,林毅萱,罗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黄印明,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毅萱,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罗秀梅,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黄印明与被执行人林毅萱、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毅萱、罗秀梅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毅萱与罗秀梅系夫妻,在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毅萱、罗秀梅债务案件有7件,涉案标的额达58万余元;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毅萱因涉嫌犯罪2014年10月间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拘;被执行人林毅萱2013年间向本院申��执行的债权案件尚未执行到位。因本案没有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