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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诉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178号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15471-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170号3幢508室。法定代表人房保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光,系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曼空村。法定代表人柯友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