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诉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178号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15471-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170号3幢508室。法定代表人房保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光,系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曼空村。法定代表人柯友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华新红塔水泥(景洪)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上海澳托克数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