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