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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